議員建議款是什麼?

簡單來說,建議款就是縣市政府提供經費給議員選區所需的小型工程(例如水溝、路燈),或是地方社團活動、學校的簡易設備需求來使用。縣市政府大多會在相關業務計劃的預算中,留置一筆經費,供議員指定施行工程項目。

議員建議市府照單全收?

在g0v的統計中,2011~2017年的配合款統計中,除了嘉義縣市、台南市(臺北市、桃園市無完整資料)外,市府通過議員配合款(建議款)的比例都高達九成。南投、連江、新竹縣等好幾個縣市完全照辦。

另外,根據報導者的統計,2017年,全台各地方政府支出的議員配合款高達37.4億元,然而其中約5.1億元就是編列在10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案,占了當年度配合款的13.75%左右。什麼是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?根據《政府採購法》,10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可以逕洽廠商不用經過公開招標。

監察院怎麼說?

牽涉到錢的事情本就不該馬虎,除了上述講的讓民意代表反應「民意」、快速反應緊急需求、平衡區域發展外,建議款由非統籌所有行政工作的議員來發動,美其名能快速使用款項、反應地方需求,實際上會遇到什麼問題呢?在理想的民主國家中,議員的基本任務是審查縣市政府提出的預算,刪除浮濫編列並監督施政。「配合款」卻讓議員「可能」指定縣市政府如何支出項目,這樣,議員表面上雖無預算的決定權,但同時身兼審查預算、建議支出預算的角色,在2011年,曾被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有違憲之虞。

議員建議款的缺失

1. 可能優先考量人情或連任壓力

從2014年開始,「議員投票指南」就爬梳各縣市的議員配合款到底花在「哪些單位」,統計後發現,光1年就有5億3901萬花在全台各地方「社區發展協會」,協會本來是為了促進地方民眾參與社區發展,但也有的淪為選舉動員的工具。地方上的確有些公益組織或弱勢團體會面臨財源不足的窘境,但為何不由各單位按計畫一次或逐年編列預算依法撥款,卻靠要負責「監督市政」的民意代表來撥款「服務選民」?

現任議員建議給學校、村里、社團或相關團體「配合款」時,是否同時也藉之討好選民,換取對其連任的支持?當一個議員決定撥款給哪個「地方團體」之前,是否會變質為「酬謝樁腳」?以求掌握更多的選票動員能力。(內容來源:你不知道的「議員配合款」https://tinyurl.com/y4pjpcu2

2. 規避《政府採購法》

前面有提到過以2017年來看,全台各地方政府支出的議員配合款高達37.4億元,然而其中約5.1億元是在不用公開招標的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,占了當年度配合款的13.75%左右。

這種可以說是「將公共資源私有化」的狀況,造成許多問題,除了議員、包商勾結、索取回扣的傳聞不斷外,曾有新竹縣有6名議員因為假借補助學校教材,從中收取回扣2百多萬元。(竹縣議員受回扣逾千萬:https://tinyurl.com/y3wk3zjm

3. 府會關係、排擠正常市政預算

從前面的數據統計中可以得知,在實務進行上,議員的建議案幾乎都會通過,這可以說是為了維持府會之間的「和諧」:市府給議員做政績,議員自然不會在預算上多刁難縣市政府。然而,市政預算、資源的分配,應該是透過公開遊說、擬訂政策方向並審慎評估,才能投入資源,但因為建議款的制度讓縣市長和議員或派系、利益團體私下授受,完全無法監督。

另外,建議款的使用也可能產生排擠效應,除了齊頭式平等讓城鄉之間的差距更為擴大,所做的工程也相當零星、缺乏整體規劃。本來應就全體資源分配與規劃的預算,在議員建議款的制度下,變成以人情關係為首要考量,大大地降低了整體的預算與政策規劃的精準度,也很難完整回應市民真正的需求。

如何改善?

首要是修正《中央對直轄市與縣(市)政府計劃及預算考核要點》,增列議員建議建設需公開事項,強化透明度,包括議員姓名、建議事項、建議金額、核准金額和由誰得利,全民共同監督,更甚者從「地方制度法」強制規範。更要公布細項,否則只寫「教學環境改善」、「邊坡工程」等看不出來是幹嘛。

更重要的是,這筆預算還是要回歸地方的需求,來改善我們的公共環境。但在議員建議款的制度下,受議員來決定這筆款項的使用項目,真的可以反映我們的需求嗎?像是共融式鄰里公園的規劃、消防員的設備或是關懷據點、公立學校的設施無障礙設施等等,是不是也有很大的需求?

因此,在「議員建議款」以議員建議為主的制度還未改善前,我們提出「參與式預算」的方式,邀請民眾一起來討論、盤點地方上真正的需求,透過相關的制度,自己來決定自己的稅金怎麼用,搭配公部門的專業建議,一起來把需要的建設落實出來。